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财政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时间:2018-03-31 【字号 分享到: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保亭县司法及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亭县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2.负责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并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普法规划、学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指导工作。

  3.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4.负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负责对全县监外执行的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6.指导和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工作。

  7.协助省公证律师协会管理本县辖区内的公证和律师普法工作。

  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9.负责检查和指导乡镇司法行政工作。

  10.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预算包含司法局本级:行政文秘管理岗、政治工作岗、法制宣传岗、基层工作指导岗、法律援助岗、社区矫正工作岗、律师公证指导岗、基层司法所(派出机构)。

 

  第二部分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50.42万元。其中,收入总计975.21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975.21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975.21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747.5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3.5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37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0万元、农林水支出6.9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4.75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975.2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55.15万元,主要是增加在职人员和协警人员的人员经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基本支出、创文巩卫、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经费、司法所建设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747.55万元,占76.6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3.59万元,占9.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37万元,占7.42%;城乡社区支出10万元,占1.03%;农林水支出6.94万元,占0.71%;住房保障支出44.75万元,占4.5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437.1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0.54万元,主要是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支出等经费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 基层司法业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120.1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4.52万元,主要是协警生活补贴经费增加。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 普法宣传(项)2018年预算数为1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6万元,主要是法治宣传经费减少。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11.5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52万元,主要是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减少。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 其他司法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68.7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49万元,主要是新增了司法所建设经费、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经费、业务大楼电梯维护费、置装费等经费预算及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科目列入“其他司法支出”(2017年列入行政运行)。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8年预算数为21.0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71万元,主要是离退休费增加。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72.5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3.19万元,主要是主要是人员变动工资福利增加。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30.8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9.01万元,主要是主要是人员变动工资福利增加。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41.5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5.13万元,主要是主要是人员变动工资福利增加。

  10.城乡社区支出(类) 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2018年预算数为1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万元,主要是新增创文巩卫经费。

  11.农林水支出(类) 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6.9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94万元,主要是扶贫攻坚经费、扶贫工作队驻村经费预算科目列入“其他其他扶贫支出”(2017年列入“其他司法支出”)。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44.7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4.75万元,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经费预算科目列入“住房公积金”(2017年列入“行政运行”)。

  三、关于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647.8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99.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

  公用经费47.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4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2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65.7%。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2017年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车辆减少,相关的维修费、保险费、油料费相应减少。

  公务接待费2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25%。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进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业务交流学习接待费增加。

  五、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保亭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950.42万元。

  七、关于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收入预算975.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75.21万元,占100%。

  八、关于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保亭县司法局2018年支出预算975.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47.88万元,占66.43%;项目支出327.33万元,占33.5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保亭县司法局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1.77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保亭县司法局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保亭县司法局本级共有车辆4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保亭县司法局20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327.33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