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6 【字号 小 中 大】 分享到:
省交警总队解读《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已发生交易的车辆公证备案后可上牌
■ 本报记者 良子 特约记者 周平虎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5月15日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并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为做好调控实施前后的工作衔接,保护《通告》发布前已发生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销售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5月15日,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就重点业务办理相关事项做如下解读。
已发生交易车辆如何申请公证备案?
关于已发生交易车辆的公证备案,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含订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公证证明文件。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
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于5月31日前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申请公证
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②购买人(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通行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个人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本人身份证明;②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③已开具的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个人申请公证证明文件,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单位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④已开具的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特别说明
销售合同、发票或者转账凭证的发生日期应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的,付款人应当到场,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和单位购买人申请办理公证证明文件应携带公章。单位申请公证证明文件,可由代办人申办,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
各市县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车一证明的方式出具公证证明文件,并将公证证明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购买人凭公证证明文件在相关业务恢复办理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公证费用无需申请人负担。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主不产生更新指标
关于存量二手车备案公证及确认公布,依法登记的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在2018年5月16日18时前将截至2018年5月16日0时已经收购的存量二手车信息,向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信息:存量二手车的所有人名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有人联系方式、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号。
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对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比对,逐一审核车辆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核查属实的,交由公证机构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各市县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公证证明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已公证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18年7月1日前分批次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车辆不纳入存量二手车范围。经确认公布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转移登记。存量二手车的转移登记手续按《通告》发布前的相关规定办理。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应凭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海南交警提醒,自《通告》发布后发生的任何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购车款(含订金)支付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经查实后撤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报海口5月15日讯)
注意事项
恶意抢注小客车号牌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通告》发布后,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公布实行。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调控
咨询网站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http://hainanjj.gov.cn)
咨询电话 12345(24小时)0898-68835099(每日9时至18时)
海南省各公证处联系表(单位+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1.海口市琼崖公证处
海口市海府路69号艺苑大厦三楼
65343572
2.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海口市国贸路嘉陵国际大厦7层7B-1房
68536345
3.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海口市公园北路2号明星大厦3楼
66556353
4.海口市椰海公证处
海口市龙昆北路36号海外大厦四楼
66782515
5.海口市南海公证处
海口市金龙路金龙城市广场办公楼1401、1403房
68563976
6.三亚市公证处
三亚市吉阳区迎春路5号
88391318
7.文昌市公证处
文昌市文城镇和平北街9号
63230428
8.儋州市公证处
儋州市那大镇文化中路85号
23883954
9.琼海市公证处
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65号公证办公大楼
62824681
10.万宁市公证处
万宁市万城镇万隆街55号后面
62235899
11.东方市公证处
东方市市委迎宾馆6号区
25527030
12.五指山市公证处
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50号房产管理局新宿舍楼202室
86624307
13.定安县公证处
定安县定城镇人民南路102号
63837300
14.临高县公证处
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
36280044
15.澄迈县公证处
澄迈县金江镇解放东司法路司法局办公大楼三楼
67623171
16.屯昌县公证处
屯昌县屯城镇锦绣大道司法局一楼(原老县委大院)
67831836
17.昌江黎族自治县公证处
昌江人民北路司法行政大楼
26652115
18.乐东黎族自治县公证处
乐东抱由镇乐祥西路七幢公租房一楼
85521124
19.白沙黎族自治县公证处
白沙牙叉镇东路工商银行大院内
27728913
20.陵水黎族自治县公证处
陵水椰林南干道司法局一楼公证处(第二办公区)
83325547
2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证处
琼中营根镇高田村委会路口司法局办公楼
86229767
2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证处
保亭保城镇南环路司法局一楼
83669102
海南省各二手车市场联系表(单位+地址)
海口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72号
海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海口市琼山区琼山大道与新大洲大道交汇处
海南恒远泰富事业有限公司
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保税区内汽车小镇
三亚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三亚市荔枝沟路271号
三亚日诚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三亚市田独镇团结居委会市仔村路口
琼海财宏旧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
琼海市玉海南路142号
琼海林柏成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琼海市嘉积镇上埇墟人民街(林树洪宅)
文昌文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264号
五指山天域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五指山市海榆南路
东方诚信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东方市八所镇永安东路与海榆西线交叉路口
定安景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丽景度假酒店一楼后面
海南鑫兴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儋州)
儋州市那大镇农垦北路127号铺面
海南铭泰兴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儋州市那大镇兰洋南路那大镇清平村委会右侧
澄迈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绿地广场对面)
洋浦鸿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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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北路(万宁大酒店南侧)
屯昌通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屯昌县屯城镇双拥路(龙溪路口交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