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2 【字号 小 中 大】 分享到:
加快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有序推进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文件。管理办法对公共信息资源从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开放、信息安全和监督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将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提升信息共享开放的约束力,使信息共享开放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向“集约整合、全面互联、开放共享、协同共治”发展。《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围绕公共信息资源的目录管理、采集与归集、共享应用、开放应用、管理与安全、监督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扩大信息共享开放范围,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作用。
管理办法将“政务信息资源”定义范围扩展至“公共信息资源”,明确“公共信息资源”的定义为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非涉密文件、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及其次生信息资源,将信息共享的适用范围从政务部门扩展到公共企事业单位,拓展了信息共享的范围,有利于发挥信息共享对提升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效益,同时符合国家对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要求。
二、完善体制机制,为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供组织制度保障。
2017年我省启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按照全省政务信息化“数据、人员、资金、技术、管理”五集中的要求推进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公共信息资源统筹管理、协调推进的总体原则和责任分工,管理办法围绕“五集中”的要求,明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审核评估全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工作;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省党政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负责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和运营;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开发应用。同时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建立一个主管职能机构抓总负责、一个部门管理运营、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局面。
三、公共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和负面清单审核制度,有力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应共享尽共享。
虽然我省已建成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但由于缺乏科学完善的信息资源目录、操作流程和标准规范,各部门不知道有哪些信息可以共享,应如何共享。管理办法一是通过建立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明确信息资源编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解决各政务部门在信息资源编目中职责不清的问题。二是为促进信息应共享尽共享,明确全省公共信息资源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保密部门、编制部门、法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负面清单审核工作,对依法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信息纳入负面清单,除列入负面清单的信息资源之外,各单位应无条件对其他单位提供共享信息,解决了部门由于担心数据安全问题不敢将数据拿出来共享的问题。
四、规范数据采集行为,推动数据应汇尽汇服务于大数据应用。
管理办法对数据采集与归集行为进行规范。一是规范了数据采集行为,明确了“一数一源”、“合法、必要、适度”的数据采集原则,有效管控部门重复采集信息、数据过度采集和侵害个人隐私采集的各类行为。二是明确依托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规范部门间共享的原则和具体要求,从而解决部门不会共享的问题,同时坚持数据归集“应汇尽汇”的原则,有效服务于全省大数据应用。
五、理清权责规范程序,规范部门间共享应用的行为和程序。
由于对部门信息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以及信息共享的责任一直没有从制度层面予以明确,推进信息共享主要通过从工作层面协调解决。有时涉及与多个部门进行信息共享,需要与每一个部门长时间工作协调才能解决。管理办法通过对信息共享的权责和共享应用的程序作出规定,解决制度缺位带来的不会共享不敢共享的问题。一是规定信息提供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方承担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可用性责任。二是规定信息使用遵从“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使用方严格按照数据使用约定,承担数据安全责任。三是对数据共享的途径、流程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使信息资源共享使用的具体操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六、有序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应用,促进政府数据社会化利用。
数据开放是发展大数据产业的基础,我省数据开放刚刚起步,数据红利没有充分释放,数据创新应用和增值性开发的环境还未形成,而在大数据开放方面基本没有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迫切需要从规章制度上鼓励促进数据开放,规范开放行为。管理办法填补我省大数据开放政策法规的空白,第一次对我省数据开放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将有序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利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一是明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原则为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应当纳入开放范围,同时明确开放数据应进行脱敏处理,严格保障数据安全。二是规范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行为,充分发挥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益。三是通过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和鼓励公共机构购买大数据产品,有力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七、强化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安全。
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面临信息安全的严峻形势。全省统一的安全保障、监控和运维体系尚未形成,整体性抵抗安全风险的技术手段落后、能力不强,需要加强统筹和建设。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安全责任分工,强化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保障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从制度建设上保障信息共享安全。
八、加强监督与保障,增强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约束力。
由于信息共享缺乏内在动力和外部约束力,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管理办法通过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的主动性。一是规定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实行督办机制、评价考核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信息化工程立项依据,通过制度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保障强化信息共享。二是强化了监督问责,对于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共享工作的部门,建立问责机制,解决“不愿共享”的问题 。